建立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制度 |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發出通知 | |
煤炭資訊網 | 2023/4/10 10:51:28 要聞 |
◎ 本報記者 劉曉慧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建立煤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制度,建立煤礦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責任。 通知要求,煤礦出現井下甲烷濃度異常,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急劇變薄、增厚,礦井涌水量異常,礦井一氧化碳濃度異常, 采掘工作面遇有預測外或者變化較大地質構造,露天煤礦臺階有滑動跡象,工作面有傘檐或者有塌陷危險的老空區,發現拒爆、熄爆等情況,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及時向煤礦分管負責人或帶班值班的礦領導報告;情況嚴重的,及時向煤礦主要負責人報告。 通知強調,煤礦出現井下所有作業場所回風流中甲烷濃度超過1%,井下發生明顯響煤炮聲,噴孔、頂鉆,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續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等突出征兆,煤層變濕、掛紅、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潰水征兆,井田及周邊地面積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潰入井下,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預警等級為紅色、橙色,發現明火且不能立即撲滅,井下采掘作業地點出現強烈震動、巨響、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全礦井計劃外停電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復,露天煤礦遇到暴雨、8級及以上大風等特殊天氣,以及邊坡出現明顯沉降、變形加速、裂縫增大或貫通、大面積滾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等任何情形,都必須及時撤出危險區域作業人員,如遇其他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應當停產撤人。 通知要求,要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責任。煤礦主要負責人是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賦予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的權利。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所有現場作業人員、帶班值班人員無需請示,有權第一時間撤人,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向礦調度室匯報。煤礦分管負責人、帶班值班礦領導或主要負責人在接到災害情況重大變化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煤礦總工程師等相關人員進行分析研判并采取果斷處置措施,防止人員傷亡。煤礦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當在做好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到現場指揮排除險情。煤礦要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演練,保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各類報告和撤人情形。煤礦在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向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指導排除險情,防止災情擴大造成事故。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督促煤礦企業嚴格落實災害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及時報告和出現事故征兆等緊急情況及時撤人制度,對因落實不力導致發生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
來源:中國礦業報 | 編 輯:也禾 |